2008年10月24日 星期五

解讀《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3)

農村土地管理要嚴格規範
—— 解讀《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3)
人民網-《人民日報》
解讀人:馬曉河 採訪人:記者 於猛 
2008年10月23日

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
《決定》提出:「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層層落實責任,堅決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實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從嚴控制城鄉建設用地總規模。」

我國耕地保護形勢異常嚴峻,耕地已由2000年的19.24億畝減少到18.26億畝,今後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仍要佔用一定的土地。但是,在人口增加和城鄉居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情況下,社會對農產品需求將呈剛性增長,這就要求今後我國必須保持必要數量的耕地。為此,我國必須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強化用途管制。一要層層落實責任,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總責。二要強化耕地占補平衡的法定責任,嚴格落實《決定》提出的「耕地實行先補後占,不得跨省區市進行占補平衡」的精神。三要按照《決定》「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建立保護補償機制,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有提高」的要求,在全國範圍內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嚴格保護,不得佔用。

實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必須按照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要求,立足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努力轉變用地方式,加快經濟發展由外延擴張向內涵挖潛、由粗放低效向集約高效轉變,促進土地利用方式的創新和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以土地供應的硬約束來促進經濟發展方式根本轉變。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做到「三個不得」
隨著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的增多和現代農業的發展,農村對加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要求更加迫切。《決定》提出,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貫徹落實這一政策要求,應搞好農村土地的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尊重農戶的土地流轉主體地位;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服務體系。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這「三個不得」是農村土地流轉必須遵循的重大原則。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土地流轉的只是承包經營權,不能在流轉中變更土地所有權屬性,侵犯農村集體利益。實行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國土地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農地只能農用。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農民的流轉自主權、收益權要得到切實保障,轉包方和農村基層組織不能以任何借口強迫流轉或者壓低租金價格,侵犯農民的權益。

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補償機制
《決定》對進一步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補償機制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一是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征地範圍。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未對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範圍作出明確的界定,大量商業經營性用地也都採取公益性徵地方式,征地範圍過寬,缺乏有效約束。按照《決定》精神,今後將逐步縮小征地範圍。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經批准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並保證農民受益。通過明確界定「公共利益」來縮小強制征地的範圍,是今後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二是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合理確定征地補償標準。《決定》對完善征地補償機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依法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按照同地同價原則及時足額給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合理補償」。在規劃確定的相同區片內,征地應採取統一標準補償農民,征地補償標準不隨項目性質不同而不同。在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訴權,逐步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爭議的協調裁決機制,為被征地農民提供法律援助。

三是拓寬安置渠道,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就業、住房、社會保障問題。從總體上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決定》提出,要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就業、住房、社會保障問題,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長期有保障。此外,必須多渠道促進失地農民就業,加強對失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在貸款、稅收、場地等方面對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失地農民提供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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