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3日 星期日

簡以言之 Keep it Simple

Michel Collon
英譯:John Catalinotto
中譯:葉民靈

究竟用什麼樣的法規去確實(某一民族或某文化群体的)是有否分離權利,或推而廣之以識別人民的自決權呢?有人說,這些法規相當混亂。但倘若我們願相信主流傳媒的說法,那我們就可能會想到:

◇ 在亞洲,西藏人有此權利,伊拉克人和阿富汗人則不會有。

◇在中東,以色列人有,巴勒斯坦人和庫爾德人沒有。

◇ 在非洲,東剛果犯大罪的將軍會有,但西撒哈拉的人民則不會。

◇ 在拉美,富有又右傾的玻利維亞和委內瑞拉的各省份(雖然它們既未構成一個民族也遠末算一個文化群体––中譯按)享有此權利,智利、墨西哥等國的原住民(即習慣被稱為「西印第安人」的––中譯按)則享不到。

◇ 在巴爾幹,科索沃的阿爾巴尼亞族有此權利,科索沃內的塞爾維亞族和波斯尼亞族則沒有此權。

◇ 在西歐,芬蘭人大概有此權(因西鄰於俄羅斯––中譯按),北愛爾蘭和巴斯克人(前者為英國殖民地,後者為西班牙東南的傳統少數民族;而英西皆為歐盟的主要會員國––中譯按)則無權。

真的很複雜,但是否可簡單化一點呢?像這樣:衹有「自已友」才享自決權,餘者一概欠奉。

衹要我們(意指主流傳媒––中譯按)仍在,讓我們用「民主」這類名詞去表示「自已友」,甪「恐佈份子」來形容「反對我們的人」。

這就是政治!當你明白這道理,它就再也簡單不過了!

200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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